下面通过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真实案件,来看一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吧。
裁决书
仲裁委认为
双方争议的要素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
本委认定及理由:某公司提交的借阅函、回函、辞职申请、员工离职审批表、劳动合同书、入职审批表,能够证明某甲于2019年11月30日因个人原因从北京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离职,2019年12月1日入职某公司,某甲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对此本委予以采信;
因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于2021年7月16日解除,故对某甲要求确认双方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7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某甲要求确认双方自2007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对此本委不予支持。
双方争议的要素②:是否应支付某甲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本委认定及理由:某甲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因不同意工作调动而自行离职,但该情形并不属于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某甲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对此本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