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判决书
案件简述
王某于2017年4月10日入职北京某大学,担任园林绿化工程师职务,双方签订《北京某大学劳务协议》。
2020年6月4日,北京某大学向王某发送终止劳务协议通知,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7月4日解除。
王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
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05849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王某的全部仲裁请求。王某对上述裁决不服,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系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也即双方是否成立了劳动关系。
本案中,《北京某大学劳务协议》具有确认双方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内容。
因此,本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北京某大学劳务协议》实质上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该协议足以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
此外,劳动关系是一种具有紧密的人身和财产属性的社会关系,因此可以从人身和财产两方面分析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的强弱。
首先从《北京某大学劳务协议》中可以看出,王某需遵守北京某大学管理制度中的工作时间,考勤要求通知中亦显示北京某大学要求员工规范打卡,北京某大学自认对王某存在考勤管理,故本院认定王某接受北京某大学的考勤管理,人身从属关系较强。
其次,王某、北京某大学之间具有较强的财产从属关系。
综上,本院认为双方建立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故对王某要求确认与北京某大学于2017年4月10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法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王某主张的数额31500元,不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