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劳动合同还能“三心二意”?在劳动关系期间去另一家公司上班?
并且还是公司安排的!这……
拖欠的工资谁给?
民事调解书
案情简述
某甲于2017年3月27日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的劳动合同。
入职时,A公司每月10日向某甲支付上一个自然月工资,自2019年1月起由B公司支付,现工资已支付至2020年3月。
2020年4月1日,某甲被告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某甲于2020年4月10日填写了《员工离职交接清单》,并签订了《离职保密承诺书》。
某甲认为B公司及A公司系两个牌子一套人马,A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转至B公司,B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拖欠工资,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仲裁委认为
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本案中,某甲与A公司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书》,并且于离职时签订了《离职保密承诺书》,其中载有本人系A公司员工的内容,且自认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均为发生变化,表示其对自身的劳动关系情况具有一定的认知,故本委结合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认定某甲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现B公司于某甲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为某甲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该公司虽主张其系基于《合作战略协议》代为支付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但该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并不足以证明曾将此情形向某甲予以告知,亦未就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证明,故本委对两家公司关于合作的主张不予采信。鉴于此,本委结合两家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重合、支付工资、工作内容区分不明等情形采信王锐所持两家公司对其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