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人难得,知音难觅。现代社会生活节奏越来越快,不少适龄男女选择通过婚介公司寻找人生的另一半,但与婚介服务有关的纠纷也随之产生。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婚介服务纠纷案件。
案情简述
2019年11月,“80后”的张小姐作为征婚者,与某婚介公司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某婚介公司根据张小姐填写的择偶要求,为其挑选合适人选。合同期内提供一对一约见相亲对象10人,如果合同期内不成功,后期继续提供友情服务,合同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当日,张小姐填写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征婚人士登记表,内容包含张小姐的个人基本信息、理想对象等情况。
合同签订后,某婚介公司共给张小姐安排了七次约见,其中第三次的约见对象为刘先生。
某婚介公司的“红娘”介绍称,刘先生离异,生育有一个小孩。此后,张小姐和刘先生开始交往。但张小姐在2020年年初发现,刘先生的婚姻关系仍处于存续阶段,直至2020年4月才离婚,实际出生年月也不一致,且生育过两个孩子。2020年4月,张小姐与刘先生分手后,还在婚介公司安排下约见过其他对象。
张小姐认为,某婚介公司谎报刘先生的情况,尤其是谎报刘先生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及实际年龄,已构成欺诈。故起诉至虹口区法院要求婚介公司退一赔三,退还婚介服务费4.03万元,赔偿12.09万元。
某婚介公司称,因刘先生的登记条件完全符合张小姐的征婚要求,于是“红娘”致电张小姐,并向张小姐询问,尚未收到刘先生离婚证的情况下,其是否同意约见。张小姐同意后,“红娘”才安排约见。之后,某婚介公司多次向刘先生索要离婚证,刘先生虽表示同意但一直未提交,故婚介公司停止给刘先生介绍对象,并将上述情况告知了张小姐,张小姐知晓后也答应与刘先生停止接触。婚介公司又为张小姐安排了四次约见。其间,婚介公司一直向刘先生索要离婚证。刘先生与张小姐自约见后一直不断交往直至准备结婚,不存在张小姐所述的未按约提供符合要求的婚介服务的情形,故不同意张小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小姐在与刘先生相识的第二天已经知晓刘先生仍存在婚姻的情况,根据其提供的与刘先生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其在2019年12月也已知晓刘先生的真实年龄;张小姐是在刘先生告知其已婚后与刘先生发展成为恋爱关系的,因此,张小姐与刘先生发展恋爱关系,不是受到错误信息诱导下作出的,故张小姐主张某婚介公司构成欺诈没有事实依据,其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张小姐主张某婚介公司未告知刘先生的真实情况部分,法院认为,婚介公司提供的登记表中载有的刘先生出生年月与身份证号码存在明显矛盾之处,婚介公司未对此作形式审查。且根据婚介公司所述,刘先生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婚介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刘先生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中的出生年月与登记表中的出生年月进行核对,可见婚介公司在审查刘先生的出生年月时存在明显过错。登记表中载有的婚姻信息和子女情况,婚介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审核之职。
综上,法院认定某婚介公司在介绍刘先生时确存在违约行为,判处某婚介公司返还张小姐婚介服务费20150元,驳回张小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