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不仅关乎社会尊重,甚至与经济效益息息相关。若是名誉权被侵犯了,该如何维权呢?
下面我们将通过深圳创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迪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件,看一看名誉权纠纷案是如何解决的。
案件简述
北京某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由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代理出庭。
北京某有限公司诉称,“XX短视频”客户端系由原告合法拥有并运营的原创短视频分享平台,在市场及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非常高的商业价值。
2018年7月15日,被告在广州某公司所经营的某平台中发布了某文章,捏造事实,对原告合法拥有并运营的原创短视频进行恶意诽谤及贬损,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导致原告名誉贬损,社会评价降低,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请求判决被告:
1.在其网站首页及客户端主页面、某平台账号首页置顶位置及《法制日报》连续三十天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调解协议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同意与原告协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以书面形式就发布文章内容向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已执行)
二、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争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民事调解书
律师建议
上述案件中,经过沟通得知,被告是新疆少数民族人,在北京上学期间有过一次网贷经历,很可能是因为网贷导致信息泄露,被别有用心的人盗用了个人信息。案件中发布的文章并不是被告写的,发布文章所用的账号也不是由被告所注册的。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本案中的被告也是受害人。通过这个案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信息,以防被他人盗用给我们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名誉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对于民事主体而言,名誉权的地位极为重要。对于法人而言,名誉权关乎其社会信誉。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往往会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案件中,由被告信息注册的账号所发的文章对原告进行恶意诽谤及贬损,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导致原告名誉贬损,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需要赔礼道歉消除对原告的影响。原告了解到案件的特殊性,没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并且负担了案件受理费。